-

中标后将驻场服务交由第三方实施,合法吗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吴劲珉 2024-12-06 18:48:23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2023年7月底,Z公司收到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原因是其在参与某机关事务管理局信息化服务采购项目中,存在将合同转包给T公司的违法行为。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Z公司以878.5万元中标后,与第三方服务商T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,约定T公司按照要求派遣人员为采购人提供驻场服务,劳务派遣服务期限与中标项目实际合同履约期限同步,被派遣员工的工资、社保费用由Z公司承担,并支付T公司劳务派遣服务费。财政部门调查发现,该项目的服务人员均为T公司的员工,项目团队管理和日常支出也均由T公司承担,T公司全权负责了该项目的实际履约工作。财政部门对Z公司作出处罚:罚款4.39万元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没收在该项目中的违法所得。

问题引出

中标后,将驻场服务交由第三方实施,合法吗?

专家点评

立即付费查看全文

本案例中的做法,名为劳务派遣,实为将政府采购转包。转包是指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合同后,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,将项目转给他人或者将项目肢解以后以“分包的名义”分别转给他人的行为。中标人将项目转包后,并不成立项目实施机构,也不委派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,往往以收取管理费等方式,将项目全部工作转让给他人,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中应由其履行的全部义务。供应商中标后应当以自身名义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,并依法履约,不得将合同转包。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转包,均是违法违规行为。本案例中,Z公司中标后与第三方服务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,并将驻场服务交由第三方人员实施,属于转包行为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。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会受到“三罚并举”的行政处罚: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、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想要防止此类违法行为发生,不仅需要供应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而且还需要采购人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,做好履约验收,监督供应商诚信履约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还有供应商表示,不能转包,但分包是《政府采购法》所允许的。因此,中标政府采购项目后,一旦忙不过来,找个供应商就随意“分包”了。这样的认知和做法都是错误的。首先,分包只能将项目的非主体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;其次,分包不能在中标后再决定,应当投标时就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。依法依规、诚信守约是供应商立足政府采购市场之本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,应当对能否履约做好评估,不能在中标后随意转包、任意分包。否则,极有可能“大意失荆州”。

法规链接

1.《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经采购人同意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。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,中标、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,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。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……2.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,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。……(四)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。……3.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,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,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,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。(作者: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吴劲珉)

广告

政府采购领域首个微信公众号。第一时间提供专业、权威、精准的政府采购政策解读、知识分享及招标采购信息,为政府采购各方参加人铺设一条信息高速通道,满足你随时随地的采购、生意需要。

政府采购信息网

政府采购信息网

意见反馈
反馈类型:
问题描述:
0/500
联系方式:
0/30
提交